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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在地: |
北京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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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效期至: |
长期有效 |
详情介绍
根据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》规定“第十六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,分立、合并的,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,应当向登记管理几关办理注销登记。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,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几关的指导下,成立清算组织,完成清算工作。清算期间,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 第十七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,向登记管理几关办理注销登记。办理注销登记,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、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”。
并且办理注销业务须进行清算
1、注销登记申请书(需要成员签字)
2、清算小组报告书
3、接受资产单位出具相关证明;
4、《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注销申请表》;
5.销毁印章、上交财务凭证;
6、《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》正、副本(原件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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